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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对抗另一方的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首先,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合同保障制度,对抗辩方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既可以免去自己履行义务之后得不到对方对价履行的风险,又能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或者为履行提供担保,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公平。
其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效力的体现,它产生于两个对立债权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场合。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突出表现在合同双方互负义务,而且双方义务在产生和履行上具有关联性。
第三,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对抗权,它以拒绝对方的请求为内容,同时,它也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
第四,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缓的抗辩权,它只是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使对方请求权延缓生效,使自己的义务履行得以延期,但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当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之后,如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抗辩权就消失,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
第五,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正当的法律行为,因行使抗辩权,延期履行而造成的后果,不属于违约行为,抗辩方不构成违约,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抗辩方承担。
合同履行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显著特点是双方互负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双方互负的义务必须是同时存在于同一个合同中的两项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依据是双务合同的关联性,表现在:发生上的关联性,即合同双方的义务因同一合同而发生,两者之间互相关联,不可分离,一方的义务不发生,另一方的义务也不发生;履行上的关联性,即合同双方的义务在履行时互相关联,一方履行义务与对方履行义务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也可不履行。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方互有义务的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义务存在于同一个合同之中。
②双方互负的义务必须是同时履行只有双务合同中约定双方互负的义务同时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就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当援引后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应当指出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视为同时履行,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双方互负的义务均已到履行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合同双方对价履行交换关系的反映。所谓对价履行,就是双方履行大体相当,不能显失公平,体现的是公平、平等原则,目的是促进合同履行。而只有所负义务履行期届满时,才会产生履行义务请求权,所以,只有双方互负义务的履行期同时届满时,才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④一方未履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因为互负义务的双方没有先后履行义务顺序而需同时履行,如果一方在要求对方履行时,自己已经先履行了义务或者提出履行,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因就不存在,对方不能因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一方要求对方履行时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也没有提出履行的情况下,对方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当然,一方未履行的义务与其要求对方履行的义务必须具有关联关系、对价关系,否则,还是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⑤对方的对价履行是可能实现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通过拒绝自己先履行而迫使对方履行,以促使合同双方同时履行。如果对方已经没有履行能力,不可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就很难实现同时履行的目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援引合同解除制度来解决。所以,只有在对方义务可能履行的前提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行使。
1.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行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对抗其履行请求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同样只适用于互负义务的双务合同,同样属于延期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权利的实现,一旦对方履行了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就消失。所不同的是后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互负义务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②履行期届满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先履行义务人违约未履行义务时行使的对抗权。其目的也是通过拒绝自己履行义务来迫使先履行义务一方先行履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体现平等、公平原则。
1.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缔约后履约能力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利益时,有权中止自己义务履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性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履约能力恶化,可能危及其利益时行使的对抗权。其目的是确保对价履行之公平。避免先履行义务一方先行履行义务后,对方不能对价履行而遭受损失。先Page3履行义务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有严格限制,通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双方互负义务,而且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b.后履行义务一方履约能力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c.后履行义务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相比,不安抗辩权还具有如下特点:①不安抗辩权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定事由,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除此之外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②先履行义务一方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履约能力恶化,也就是说,抗辩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后履行义务一方履约能力明显降低的证据。
③抗辩方负有通知义务。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提供担保。
④对方提供担保后,先履行抗辩权即消失。因为后履行义务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⑤抗辩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仓储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
仓储合同是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方为存货方储存仓储物,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存货方交付相应的仓租费,双方的义务具有关联性和对价性。所以,仓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事件经常发生。按期支付仓租,是存货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分期支付(如按月、按季等)又是最常见的约定支付方式,存货方不按期付费也是司空见惯的。如果存货方不能按期给付仓租费,保管人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保管义务。合同到期后,保管方有返还全部仓储物的义务,如果存货方要求保管方返还仓储物时没有履行支付仓租的义务,保管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以迫使存货方支付全部仓租费。如果存货方不履行付费义务,保管方还可以行使留置权。仓储合同签订后,如果存货方发生合同约定用来储存仓储物的仓库发生毁损,保管方又不能另外提供符合要求的仓库,保管方要求存货方支付仓租费时,存货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费义务。如此等等,不论是保管方还是存货方,都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应注意:①及时主张。合同履行抗辩权不是当然生效,只有当事人主张后才能产生效力。因此,一旦具备产生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以拒绝对方的请求为内容,只能对合同另一方主张,不能对第三人主张。这一点与留置权是有本质区别的,留置权是物权,以支配留置物为内容,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可以对抗任何人。
②依法行使。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果条件具备,抗辩就成立,抗辩方拒绝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如果条件不具备,抗辩就不成立,拒绝履行义务就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所以,当事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如不安抗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同时还必须有足以证明的确切证据,否则就会构成滥用抗辩权。应当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都是只有在对方未履行、未提出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如果对方已经部分履行时,还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
③对价履行。对价履行指的是双方履行义务大体相当,它不追求客观上的等值,只强调主观上的认可,这一点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特别要注意的是,双方对价履行的义务必须具有关联性、对价性,不能用从债务抗辩主债务。如保管方不得以存货方未履行违约金、滞纳金的支付义务而拒绝履行保管义务,因为违约金、滞纳金属于主债务(仓租费)的从债务,而保管方应履行的保管义务属于合同主债务,从债务不能抗辩主债务,否则就是滥用抗辩权,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未履行搬运费义务也不能抗辩保管义务,因为两者之间同样没有对价关系。